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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4一法综一第2题)
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4一法综一第2题)
admin
2019-07-02
21
问题
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4一法综一第2题)
选项
答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自然废止,但未有主管机关公告。计有8章89条。 第一章 总纲,共5条,规定领土、主权、国体、国旗和国都。 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共22条,规定人民有迁徙、通信、集会、结社等自由。但附以“非依法不得停止或限制之。”或“依法律”才能享有或行使的条件。义务则有纳税、服兵役、工役等。 第三章训政纲领,共5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人民享有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实际上是对人民应该享受的政治权利的亵渎。 第四章 国计民生,共14条,规定兴办国营、民营工矿企业,国营、民营航业以及发展生产事业。实则为发展垄断资本创造条件。 第五章 国民教育,共12条,规定三民主义为教育之原则。 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共6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采均权原则。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共2节19条,第一节中央政府,规定中央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第二节地方制度,规定设省、县、市各级政府。 第八章附则.共6条,规定约法之解释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之,训政时期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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