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办公设备的跨国公司。今年年初,该公司决定在售后服务部门实施交叉销售的经营战略,在提供售后服务的同时,销售其他办公设备,并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销售技巧培训,但是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是不适应既是服务人员、又是销售人员的角色。后来,经过多次培训、教育

admin2011-01-06  21

问题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办公设备的跨国公司。今年年初,该公司决定在售后服务部门实施交叉销售的经营战略,在提供售后服务的同时,销售其他办公设备,并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销售技巧培训,但是许多售后服务人员还是不适应既是服务人员、又是销售人员的角色。后来,经过多次培训、教育、督促,甚至下达硬性指标,上半年销售业绩仍然没有明显改善,甚至有部分人产生了抵触情绪。
   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酒店于去年7月5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人民币850元,试用期满以后每月1000元。当地规定的服务业务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杨某去年7月5日至10月8日一直在酒店上班,按规定提供了正常服务。10月9日,杨某看到另一家宾馆招收女服务员,月工资为1200元,奖金另发。10月20日,杨某等5名礼仪小姐向酒店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酒店补付所欠工资。人事部经理当场拒绝并报至总经理高某,高某认为杨某等人故意拆台,决定不支付9月份工资。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件进行剖析。

选项

答案(1)本案涉及到试用期内员工工资待遇和择业自主权的法律问题。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说明理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杨某等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应受法律保护,该酒店以不发工资相要挟,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法律相违背。 (3)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最低工资适用的排除范围。只要是在法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都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本案中,杨某等人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该酒店给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与法律相违背,应予补付。 (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该酒店有义务向杨某等人支付应得的工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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