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一企业,甲、乙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企业属于( )。

admin2010-03-26  34

问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一企业,甲、乙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企业属于(    )。

选项 A、普通合伙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有限合伙企业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题目所述情况不符合该定义,故可排除B项;由题目中的“甲、乙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题目中既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又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这与有限合伙企业定义相符,即该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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