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6  28

问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 A 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 133 条第 1 款 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 B 项 错 误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7 条 规 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 项错误,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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