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请问: 本法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什么特点?

admin2017-08-18  28

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请问:
本法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什么特点?

选项

答案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问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 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他个体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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