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钢材一万吨,每吨单价80万元人民币,分四批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

admin2014-04-02  32

问题 案情:2004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钢材一万吨,每吨单价80万元人民币,分四批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1000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12月2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 2005年1月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遇事故,部分钢材掉入河中。2月2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买方同时提出: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选项

答案本题主要考查司法和仲裁发生冲突时所适用的规则。对此,《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即一项有效的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发生冲突时,仲裁管辖应当优先。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中,买方在与卖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违反仲裁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对买方的起诉做出 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案,并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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