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3-12-28  17

问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因此A项正确,应人选。由于汪、钱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潘、刘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故C项正确,B项错误。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汪、钱仍需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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