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广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小王(15岁),小陈(16岁)因多次盗窃摩托车和自行车,转手卖给他人获得金钱,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现已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做出取消这两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处分决定的做法正确吗?

admin2019-05-22  35

问题 【2015年广东广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小王(15岁),小陈(16岁)因多次盗窃摩托车和自行车,转手卖给他人获得金钱,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现已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做出取消这两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处分决定的做法正确吗?

选项

答案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因此,案例中的小王和小陈所在的学校,不应当立即取消他们的学籍,而是应该做好教育保护工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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