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  )。

admin2009-03-25  19

问题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  )。

选项 A、137535元
B、137235元
C、134511元
D、100000元

答案C

解析 纳税调整前所得=3000+20-2000-50-280-100-149-5-20=396(万元)
注意: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时,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纳税调整增加额=5+20+5+20+2+(15.4-15.12)+(2.2-108×2%)+(2.75-108×2.5%)=52.37(万元)
说明:根据《工会法》第42条的规定,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应为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但国税发[2006]56号中明确,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统一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限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396+52.37=448.37(万元)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448.37×3%=13.4511(万元)
该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不超过扣除限额,因此该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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