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8题,单选)

admin2017-11-28  66

问题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8题,单选)

选项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答案A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食品安全法》对申请复议期限无特别规定,故A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据此,B项的“不得”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属于可调解的裁量行政案件,故C项“不得”过于绝对而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故D项“中止”二字错误,应当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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