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2-27  37

问题 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B、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2-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可知B项正确,C项不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可知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6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