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张某为其18岁的儿子小张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两全保险,保险责任中包括了残废和死亡责任。2010年,小张在学校里进行抢劫被同学发现,在警方追捕过程中,小张由于拒捕被警方击毙。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故意犯罪导致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赔

admin2012-02-06  29

问题 2007年,张某为其18岁的儿子小张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两全保险,保险责任中包括了残废和死亡责任。2010年,小张在学校里进行抢劫被同学发现,在警方追捕过程中,小张由于拒捕被警方击毙。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故意犯罪导致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并同时宣布终止保险合同关系。问:保险公司这种处理是否适当?

选项

答案答: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不能因为犯罪行为而取得民法上的利益,否则会助长和鼓励犯罪。保险是建立在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的,注定造成损失的事故是不予保险的,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小张因故意犯罪导致身亡,属于险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鉴于张某已经交足了2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退还张某现金价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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