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2002年4月中旬,陈女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析产变更。没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哥陈某未经她

admin2013-04-17  49

问题 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2002年4月中旬,陈女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析产变更。没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哥陈某未经她同意,已于2000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陈女士已“死亡”,而证明其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某县级公证处1995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但是,陈女士并未死亡,而且于2001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女。问:(1)本案公证机关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出现错误的原因是什么?(2)如何推翻该公证?陈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死亡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某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为确保死亡公证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出具医院或有关单位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本案公证处对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明并未作严格的审查,这是死亡公证错误的根本原因。 (2)不动产转让公证,也应当严格审查,本案公证处未能按照公证管辖受理,也未能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3)陈女士如果想推翻公证,既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陈女士出庭或提供自己的生存证明,就足以推翻原先死亡公证的证明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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