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A地块使用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20-12-30  35

问题 2018年2月,A地块使用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2018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8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8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8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 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是需役地人,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是供役地人。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A项。甲公司、乙公司设立地役权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丙公司的地役权(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为供役地的受让人),选B项。同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供役地)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在同年4月,需役地已经转让给了丙公司,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假如地役权存在,应归丙公司,甲公司不可能再有地役权,不选C项。从已知条件来看,本案地役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丁公司,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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