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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首次股东会由丁召集和主持。 (2)2010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
2009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首次股东会由丁召集和主持。 (2)2010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
admin
2015-07-28
58
问题
2009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首次股东会由丁召集和主持。
(2)2010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仅值4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100万元。
(3)公司监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9月3日,股东丙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
(4)2010年9月13日,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合并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乙请求A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以股东乙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由拒绝收购。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首次股东会由股东丁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股东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股东丙被董事会拒绝后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拒绝收购股东乙股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首次股东会由股东丁召集和主持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丁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丁召集和主持符合规定。 (2)对于股东甲的行为,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A公司拒绝收购股东乙股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本题中,股东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故A公司拒绝收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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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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