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admin2008-12-16  27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选项

答案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中,“收到……之日起”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时间,而并非具体指承办人开始接手此案的时间,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本案中,通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后的第10天,明显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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