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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
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
admin
2022-05-13
36
问题
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估机构评估。
丙提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丁公司提出: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其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还约定:
①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②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如果是全部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部分转让,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万元的代销合同。乙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公司商议后,乙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无权与第三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B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B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但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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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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