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规则。

admin2012-05-15  35

问题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规则。

选项

答案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虽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推定为交付时间: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归属。也就是标的物因当事人主观原因之外的客观现象而毁损灭失时,损失由哪一方负担。 (1)一般规则。即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负担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特别规则。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合同法》第142条在规定一般规则的同时,用但书规定了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了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风险负担问题外,《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些特别规则,主要是:①买受人迟延的,由其负担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出卖人交付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一般在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负担。《合同法》第144条做了规定。③买受人违反约定不收取标的物的,由其负担风险。《合同法》第146条做了规定。④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拒绝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合同法》第148条做了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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