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3年3月5日针对乙的某项发明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以下哪些情形下,乙可以在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作出合并式修改?

admin2017-10-30  23

问题 甲于2013年3月5日针对乙的某项发明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以下哪些情形下,乙可以在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作出合并式修改?

选项 A、针对甲于2013年4月7日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
B、针对甲于2013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但没有补充证据
C、针对甲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D、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的理由

答案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C选项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D选项属于上述第(3)种情形,故C、D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中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本题中,甲是于2013年3月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故其在1个月内,亦即2013年4月5日前可以补充证据,而在之后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A选项中,甲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超出了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故乙也无需针对该美国专利文献进行合并式修改,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在一个月内提出,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故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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