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生产粮食白酒20吨,将其中8吨销售给某单位,不含税价格50 000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40 000元/吨,单独记账核算;将

admin2009-03-15  46

问题 某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生产粮食白酒20吨,将其中8吨销售给某单位,不含税价格50 000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40 000元/吨,单独记账核算;将其中2吨销售给另一单位,不含税价格49 000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98 000元;以上款项已全部收取。将另外10吨作价45 000元/吨(不含税)抵偿某协作单位的债务;上述货物均已全部发出。
   (2)外购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 000元、增值税款为20 400元,粮食白酒运抵企业后用于厂庆活动。
   (3)以外购粮食白酒和糠麸白酒勾兑生产散装白酒1吨,当月全部销售给某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收入58 500元;支付运输费用2 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4)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共支付买价20 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输费用5 000元、装卸费用1 000元,粮食已全部验收入库,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
   (5)加工特制瓶装粮食白酒1 000件,每件500克,全部销售给某大型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共55 000元,同时向超市收取品牌使用费18 00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6)由于保管不善,本月购进的部分粮食发生损失,成本8 000元(其中包含分摊的运输费用2 000元)。
   (7)“五一”期间,特酿粮食白酒2 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成本共计30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提示:粮食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5%,固定税额0.5元/斤;其他酒消费税税率10%;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10%;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2)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选项

答案(1)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1)销项税额=[400 000×17%+40 000÷(1+17%)×17%+98 000×17%+10× (400 000+98 000)÷(8+2)×17%+58 500÷(1+17%)×17%+55 000×17%+18 000÷ (1+17%)×17%+30 000×(1+10%)÷(1-25%)×17%]元=(68 000+5811.97+ 16 660+84 660+8 500+9 350+2 615.39+7 480)元=203 077.36元 2)进项

解析 (1)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1年以内(尚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但对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其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应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以外购粮食白酒和糠麸白酒勾兑小产销售散装白酒,应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后,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计算消费税时,外购粮食白酒和糠麸白酒已纳税额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购进粮食支付的运费,也可以按照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6)纳税人销售白酒的同时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7)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8)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没有同类产品参考售价时,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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