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2题)

admin2018-04-20  42

问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2题)

选项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 A项,刑法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表明,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应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甲乙的关系属于一种民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在刑法上可以解释为虐待家庭成员。
    B项,乙作为母亲,对子女负有救助义务的作为义务。乙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甲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乙是不作为的帮助犯。
    C项,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是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甲不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如果情节恶劣,便可以构成遗弃罪。
    D项,甲使用暴力强行与乙发生性交行为,无疑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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