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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崔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苗某和女儿崔艳便与崔某失去联系。1996年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崔某死亡。此后不久,崔艳患重病,苗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易某热情相助,使崔艳转危为安。易某膝下无子女
农民崔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苗某和女儿崔艳便与崔某失去联系。1996年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崔某死亡。此后不久,崔艳患重病,苗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易某热情相助,使崔艳转危为安。易某膝下无子女
admin
2013-01-06
31
问题
农民崔某于1991年外出打工。自1992年起,其妻苗某和女儿崔艳便与崔某失去联系。1996年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崔某死亡。此后不久,崔艳患重病,苗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易某热情相助,使崔艳转危为安。易某膝下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是喜欢崔艳,两家一直有着比较融洽的关系。1997年,易某提出收养崔艳,苗某知道自己很难抚养崔艳,而且崔艳也很喜欢易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1997年,苗某同邻村古某登记结婚。1999年,古某遇车祸死亡。2000年,失踪多年的崔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崔某的死亡宣告。崔某要求与苗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易某,当初收养崔艳时未征得他的同意,完全由苗某一人做主,是无效的。易某与苗某均不同意崔某的主张,崔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要求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要回被他人收养的孩子,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
宣告死亡的原因与宣告失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在宣告失踪之外还要专门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这是因为,宣告失踪虽然可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及稳定一部分财产关系。但是,如果失踪这种状态长久持续下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为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会给其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严重影响,对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十分不利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与宣告失踪不同,即对失踪时间的要求。宣告失踪只要2年,而宣告死亡要求4年,如果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能预见的事件。 宣告死亡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护。 (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开始继承。 (3)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还债,其继承人亦有权要求其债务人还债。 但是,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有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生还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销制度。 死亡宣告撤销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如不存在,应给予适当补偿。 (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如果与他人结婚,其婚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要求废除。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其新的配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行恢复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则从死亡撤销之日起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内,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应准许。 (4)如被宣告死亡的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应为有效。 本案中,易某收养崔艳是合法的、有效的,崔某要求要回崔艳是不合法的。此外,苗某与古某登记结婚之时,其与崔某的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尽管古某后来死亡,也不能认为苗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而要根据苗某本人的意见而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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