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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案涉讼委托全权代理,在向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吴办案费1万元,并声称不要任何票据,吴收受。对吴的这一行为依法应如何评价?
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案涉讼委托全权代理,在向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吴办案费1万元,并声称不要任何票据,吴收受。对吴的这一行为依法应如何评价?
admin
2014-06-10
39
问题
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案涉讼委托全权代理,在向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吴办案费1万元,并声称不要任何票据,吴收受。对吴的这一行为依法应如何评价?
选项
A、此1万元应属协商收费,吴不违反有关规定
B、此1万元可用于交通等费用,在规定许可范围以内
C、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
D、如果吴律师在案件办结以后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应当允许
答案
4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23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本题中,吴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C应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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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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