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2第79题)

admin2014-12-22  31

问题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2第79题)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39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本题中,A项甲以其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为准,正确。B项乙国籍不明,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故该项不正确。C项丙的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而不是以其自报的国籍为准,故该项错误。D项丁的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故该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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