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王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王某称事发前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王某承认,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

admin2021-11-11  35

问题 2014年1月,王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王某称事发前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王某承认,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还把民警的警帽和眼镜打落在地,并把民警推了一个跟头。当时多名目击者证实,王某对执勤民警破口大骂,并大叫“警察抢劫”,造成公共秩序一度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公务罪
C、诽谤罪
D、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一般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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