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

admin2016-05-23  27

问题 [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2)理由: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合同法》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其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事件二中,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方属于违法劳务分包同时侵犯了作业班组的利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总承包方应当为包工头拖欠作业班组工资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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