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浪”号轮船属于香港大通公司所有,大通公司与美国甲公司在一份合同中约定把“破浪”号抵押给美国甲公司。后来“破浪”号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因为驾驶员驾驶失误撞上另一属于我国乙公司的船舶,“破浪”号进入上海修船厂进行修理。修理后,大通公司迟迟不肯交纳维修费用。

admin2015-09-11  32

问题 香港“破浪”号轮船属于香港大通公司所有,大通公司与美国甲公司在一份合同中约定把“破浪”号抵押给美国甲公司。后来“破浪”号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因为驾驶员驾驶失误撞上另一属于我国乙公司的船舶,“破浪”号进入上海修船厂进行修理。修理后,大通公司迟迟不肯交纳维修费用。同时,乙公司将大通公司起诉至上海法院。上海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碰撞事故乙公司无过失,由“破浪号”的所有人大通公司负责赔偿。在大通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形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如何确定“破浪”号上的优先受偿顺序?(     )

选项 A、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
B、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C、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
D、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答案D

解析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的权利来源之一,所以被碰撞的我国乙公司享有对“破浪”号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所以清偿顺序为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正确答案是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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