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6800m2,地下二层,地上七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admin2016-05-23  40

问题 [背景资料]
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6800m2,地下二层,地上七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和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分包单位。深基坑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事件二:室内卫生间楼板二次埋置套管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与楼板同抗渗等级的防水混凝土埋置套管。聚氨酯防水涂料施工完毕后,从下午5:00开始进行蓄水检验,次日上午8:30,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提出异议,不予验收。
事件三: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进度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图(见图2A320020—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此组织施工。

事件四: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的实际施工时间为35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设计变更影响进度为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期索赔21天的要求。
问题:
事件四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天数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事件四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天数不成立。 (2)理由:虽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工期拖延21天,但工作C为非关键工作,且其总时差为3周,即21天,拖延时间未超过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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