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

admin2017-04-04  34

问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事实一。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由于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所以这里的使用是指对银行职员、商场收银员等人使用,也即欺骗这些人而使用虚假的信用卡,而不包括对机器(如ATM机)使用。陈某用这种虚假的信用卡在商场购物,就属于对商场的收银员使用虚假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的前后两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所以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高,所以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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