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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一、注意事项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admin
2010-08-17
18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4.特别提醒你注意,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严禁将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室!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本名张晖)在去往公司开会的路上搭载了一位声称胃疼的陌生男子。“一开始他说,师傅带我一段吧,然后我说我是私家车,不带人的。我这样跟他说,然后他接下来说我肚子不舒服,胃有点疼。他说就在前面一点点,然后还说我给你钱。然后我跟他说,我说那我只能带你一点,不要你钱。”据张军回忆,张军将这位男子带到目的地的时候却遇上了完全没有想到的结果。原来那名路人是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下车时,该名“钩子”把钱放到车上,然后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车外,来了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军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载客“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还要张军还支付了200元的代驾费。
此事首先被网上《无辜私家车被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网帖爆料,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族,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
2.无独有偶,来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也遇上了同样的事。2009年10月11日,18岁的孙中界从河南柘城老家坐了十几个小时的汽车,来到上海,“来的前一天刚在家里干完农活”。他的目的地,是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那里,哥哥孙中记为他谋取了一份司机的工作。
14日傍晚,上班第二天的孙中界送完工友,把车开到附近的鲁汇加油站加油,接到公司电话,要去附近的航头镇接人。路上有一个男人以到航头有急事为由,上了他的车,请孙中界带他一程。孙中界觉得他很可怜,但是想起前不久在报纸上刚看过的“钓鱼”事件,孙中界不由得问道:“你不会是钓鱼的吧?”
那人回答:“我是搅拌站工作的。”这句话除去了孙中界心中的不安。
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这时,坐在车上的黑衣人,从裤子口袋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右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猛踩刹车。孙中界傻了,一个念头在心中冒起:“我遇到抢劫了?”
单位的车,孙中界当然不愿被人拿走车钥匙。在和黑衣人的争抢过程中,孙中界抓住他的手抢钥匙,结果,裤子被对方划了一道大口子。旁边面包车上,突然窜出几个人,把孙中界拉出了车,孙欲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又被抢走,紧跟着被按进了另一边停着的依维柯。
孙中界发现还有两个人遭遇了同样的情况,结果他们3人都被定为非法营运黑车的车主,面临万元左右的罚款,车被暂时扣留。
3.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触及到了人们的道德底线。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治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4.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
连日来,新华网记者针对上海等城市接连发生的“打黑车”执法争议事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追踪核实,发现一些地方确实存在“钓头”和“钓钩”,其“钓鱼”内幕触目惊心。
一名自称做过“钓头”的女性对记者透露,一般来说,一个区域大致有一两个“钓头”,“钓头”手下有20个左右“钓钩”。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之前,交通营运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会与“钓头”接头。一星期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都能抓200辆左右黑车。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钓头”和“钓钩”之间一个月结一次“工资”。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元至2万元。
干这行也是有风险的。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人“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5.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现在执法部门法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想咋干就咋干。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知法犯法、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面对如此强势对手,绝大多数司机除了乖乖挨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
6.“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政策,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姜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7.一个幽灵,捕风捉影、神经过敏的“钓鱼思维”幽灵,正在舆论中徘徊,人人闻“钓鱼”色变,动辄把一种行为描述为“钓鱼”,动辄怀疑自己成为某个“钓鱼阴谋”的受迫害者。自上海“钓鱼执法”曝光后,“钓鱼思维”以比甲流传播感染更快的速度在舆论中传染,人们看着什么都感觉那很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钓鱼”阴谋。
比如长江大学的大学生救人事件,就有网友怀疑这很可能是“钓鱼捞尸陷阱”:那两个落水少年是和渔船老板串通好了,他们故意落水,引别人来救,然后在水下拖住别人,等别人淹死后让渔船老板捞尸赚钱。这当然是无稽之谈。
8.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9.非法营运是一个老问题,多年来是屡禁不止,屡打难灭,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一个顽症。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法则来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这是一对供求矛盾的客观反映,即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公共交通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说白了就是一个城市在公共交通发展、布局上有缺陷、有不足,跟不上社会发展和老百姓出行需要而引发的问题。因此解决之道,或者说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于如何完善我们的公共交通布局和规划,增加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能会阶段性地持续发生,但只要我们坚持“两手抓”,既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又根据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加有效供给,而且“两手都硬”,是一定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的。
10.10月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媒体时说,“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 (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倒钩”问题。面对群众的质疑,10月20日上午,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仍对外公布称,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第二天,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通报,对车主张军(即张晖)驾车载客受到处罚一事,区里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建交委于26日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做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同时,闵行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日上午,浦东新区政府也就“孙中界事件”调查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为此,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
据悉,26日上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在新闻发布会上,浦东新区区长姜梁明确表示,此前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姜梁表示,浦东新区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同时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公交网络、出租行业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环境。
11.2010年春运前夕,福建省运管局发出《关于加强2010年春运期间运政稽查工作的通知》,严禁“钓鱼”执法行为的发生。
通知要求,春运期间要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或超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重点加强对人闽包车客运的检查,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或不符合包车管理要求的客车人闽。
此外,春运期间,现场执法以保安全、保畅通、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旅客、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工作目标,做到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禁止专门针对外地车辆(船舶)的处罚行为;严禁趋利执法,严禁利用有奖举报等方式实行“钓鱼”执法;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2.近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公开回应“钓鱼执法”事件。俞正声谈到,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俞正声表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错误,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纠正措施。上海市政府再次强调,将按法定程序处理“钓鱼执法”事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按法定程序处理这一事件,今后绝对不能够再发生这种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等地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并不是一个短期现象和孤立问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对此从“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做出了反省,姜梁则表示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请根据材料内容,结合你的思考,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议论文。
要求:题目自拟,论述充分,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生动。
选项
答案
大力提高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上海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因河南小伙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而为舆论所关注。这件事凸显了当下我国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执法犯法,法治意识淡薄。诚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案件中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张军和孙中界两案中,却是冤屈了好人,败坏了社会公德,引发网络和舆论声讨。如何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仍然是许多执法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就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以“执法”之名,行“违法”之实,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侵害群众利益。 要想避免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就必须要求执法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懂法。“钓鱼”执法者的法冶意识淡薄到了极点,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了。不然,岂能干出这种令人愤、招人怨的蠢事。执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话,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构成的负面影响要大很多,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须引起警惕的。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执法人。 其次要守法。老百姓需要守法,执法者更需要守法。老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对“钓鱼”执法者来说,执法犯法自然就极其严重了。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执行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难理解。 再次,要谨记“法”为谁所用。胡锦涛总书记说过:“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三层意思都没离开一个“民”字。那么,执法呢?理所当然要为民了。就“钓鱼”执法来说,同执法为民相去甚远。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执法者应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才是,如果把老百姓当鱼来钓,岂不大错特错了!为谁执法,怎么执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念。 最后,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执法者的素质和行为更要增强和规范。在此不能不肯定网络和媒体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才能使众多“孙中界”走向前台,映入人们视野,引起人们普遍关注,还事实以真相,还蒙冤者以清白。网络和媒体正确有效的舆论监督,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其实,依法行政并非难事,关键在于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具体的执法者,是不是真正懂法了,是不是真正地自觉守法了,是不是以法律职责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损害者百姓的利益。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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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申论
地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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