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质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dmin2013-06-09  23

问题 下列关于质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不公开质证就是不质证
B、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是一致的
C、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可以不公开质证
D、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说明情况的可以不质证

答案1,2,4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质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开庭时由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另一种是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疑、说明、辩驳。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选项A是应选选项。不公开质证的案件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B选项错误,是应选选项。涉及技术秘密、配方、贸易联系渠道案件就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质证,而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C选项为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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