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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
admin
2013-06-09
34
问题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盾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选项
答案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丁某有多个行为,包括:
(1)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丁某仿照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丁某伪造的银行存单,根据第177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也就是说,某些犯罪行为是由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的,如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时,便成立牵连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也与此同。丁某伪造的银行存单,是通过伪造印章的手段实现的,而伪造印章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此丁某的这两个行为成立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2)丁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做抵押,获得100万元贷款的行为,根据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丁某是通过伪造金融凭证来实施金融凭证诈骗,伪造行为和诈骗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3)此外,丁某利用伪造的存单骗取贷款的行为还触犯第193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某一行为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这些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包容关系,法条竞合时,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罚。丁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某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丁某获得贷款后,送给张某5万元,根据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应构成行贿罪。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朱某:朱某明知丁某利用伪造的存单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罪,但在收受了丁某钱财后,帮助其办理手续,使其获得了贷款,丁某的金融凭证诈骗行为才能得以完成。朱某是丁某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帮助犯,两人构成共同犯罪。此外,朱某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利益,触犯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构成受贿罪。因此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张某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银行收不回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根据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考生要注意刑法修正案该条是对将刑法第168条的修正。此外,张某收受丁某钱财的行为根据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构成受贿罪。综上,张某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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