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70题)

admin2016-07-01  30

问题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70题)

选项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本题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签收起诉书副本,书记员可以留置送达,根据上述规定,选项A、C、D的做法都正确。
    选项B错在不是在起诉书副本上.而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里考的是一个细节性的规定,不过考生即使不知道该条规定,也应该推断出选项B错误。因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是为了日后证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而起诉书副本是送达给被告人的,并不由法院保存,所以在起诉书副本上进行上述活动是没有意义的,法院日后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完成了送达。所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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