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家公司协议组成联合体投标,约定施工中如因质量问题遭业主索赔时各承担50%索赔额。之后甲乙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而遭到业主30万元索赔,则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

admin2013-05-25  32

问题 甲、乙两家公司协议组成联合体投标,约定施工中如因质量问题遭业主索赔时各承担50%索赔额。之后甲乙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而遭到业主30万元索赔,则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

选项 A、虽然质量事故是乙的技术所致,但联合承包体双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或乙无权拒绝业主单独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B、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甲乙各承担50%的责任,业主只能分别向甲、乙各索赔15万元
C、业主既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若乙先行赔付业主30万元,乙可以向甲追偿15万元

答案B

解析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甲和乙,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业主既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和乙都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若一方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方追偿。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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