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 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

admin2009-02-15  26

问题 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 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故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 D认为自己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 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符合规定之处?
   (3) 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 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 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C可以成为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不正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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