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歌手与乙剧场签约10月1日在乙剧场独唱音乐会,双方约定乙剧场应在9月27日向甲歌手支付预付款10万元。9月25日甲歌手喉咙发炎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甲歌手在一个月内不能演唱,因此,甲歌手要求剧场推迟演唱期限,乙剧场不同意并私自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双方

admin2015-06-17  34

问题 甲歌手与乙剧场签约10月1日在乙剧场独唱音乐会,双方约定乙剧场应在9月27日向甲歌手支付预付款10万元。9月25日甲歌手喉咙发炎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甲歌手在一个月内不能演唱,因此,甲歌手要求剧场推迟演唱期限,乙剧场不同意并私自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剧场在9月27日可拒付10万元预付款,该拒付行为属于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的演唱合同,因为甲歌手预期违约
C、乙剧场因为该场音乐会所支付的费用未约定的,无权要求甲歌手赔偿
D、乙剧场将该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债权让与

答案A,B,D

解析 本题A选项中,因甲歌手不能在10月1日进行演唱,乙剧场据此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乙剧场交付预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方),故A选项错误。因甲歌手到期履行不能,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之间的演唱合同,该解除理由是履行不能,而非预期违约(甲歌手无过错)。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因甲歌手的行为非违约行为,乙剧场因此所支付的费用为由约定的物权向甲歌手索赔,故C选项正确。乙剧场将对甲的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合同转让而非债权让与,合同转让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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