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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dmin
2014-07-18
43
问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选项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①被告人的身份;
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 本题中选项C被排除的原因是由于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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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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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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