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与某一屠宰工大壮因设立工作问题而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乙失手将大壮捅伤,须赔偿2万元医

admin2023-01-06  30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与某一屠宰工大壮因设立工作问题而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乙失手将大壮捅伤,须赔偿2万元医疗费。关于该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公司因此未能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如五人并未约定承担责任比例,则应当均等分担责任,每人承担4000元
C、如千惠公司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如千惠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了大壮的赔偿责任后,甲、丙、丁、戊发起人主张乙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乙的责任范围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A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B选项不符合第2款规定,还须依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B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贲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C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D选项说法混淆了上述两条的规定,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VIi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