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升。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

admin2021-01-02  24

问题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升。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目。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产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 (一)对于乙
(1)无照驾驶,致一人重伤,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乙将车开走属于“逃逸”。
(2)但丙的死亡结果,有两个条件:一是乙逃逸不救助(不作为),二是刘某藏匿(作为的杀)。二者系独立关系,刘某藏匿的作用较大,死亡结果归刘某藏匿承担,与乙的逃逸不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乙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3)在逃逸之前,乙违章将刘某撞成重伤,加上无照情节,可构成基本犯;之后再逃逸,乙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4)因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而乙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对于丙
(1)对于乙实施的交通肇事没有参与,不对此负责。
(2)尽管丙没有参与之前的交通肇事,但其将被害人藏匿,增加了死亡风险,对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亦支配死亡结果,系杀人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丙虽指使乙逃选,但由于乙不构成因逃选致人死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使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论处”的规定。故而丙也不构成“指使肇事者逃逸致死”的交通肇事罪。
(三)对于甲
(1)明知乙无驾照仍然借给其使用,可认为是指使其无照驾驶,因而造成交通肇罪。
(2)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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