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欲采购一批货物,向甲、乙、丙、丁、戊分别发出招标书,甲、乙、丙、丁、戊按照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后,A公司选择甲中标。请问(1)A公司发出招标书,甲、乙、丙、丁、戊投标报价,A公司选择甲中标,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A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

admin2009-02-15  29

问题 A公司欲采购一批货物,向甲、乙、丙、丁、戊分别发出招标书,甲、乙、丙、丁、戊按照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后,A公司选择甲中标。请问(1)A公司发出招标书,甲、乙、丙、丁、戊投标报价,A公司选择甲中标,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A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但定金未实际交付,若A公司迟延履行甲能否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追究A公司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3)A公司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甲是否还可以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A公司发出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行为;甲、乙、丙、丁、戊投标报价属于要约行为;A公司选择甲中标属于承诺行为。 (2) 甲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不能选择定金,因为定金未实际交付,故定金条款不生效。 (3) A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甲还可以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持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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