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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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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09-04-23
19
问题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看见乙抓住其朋友丙的肩膀,丙大声呼救并说乙在抢劫他,乙只说了句:“少管闲事。”实际上乙系警察,在抓犯罪嫌疑人丙。甲不明真相,将乙打成重伤,则甲不负刑事责任
B、甲下班回家时,冲着他跑来一个陌生人,手里挥舞着菜刀,如果该陌生人系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甲不可以正当防卫
C、甲盗窃得赃款数十万元,乙持刀抢劫之,甲在打斗过程中将乙打死,则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乙扬言要杀死甲,甲(单身一人)害怕,于是在卧室门口拉下电线,睡觉时通电以防止乙的伤害,某夜乙欲杀甲进门时触电身亡。甲的行为属于事先防卫
答案
1
解析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A选项中考查的是假想防卫。有时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来临,而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行为,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实质上是事实认识错误,应当按照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分析认定。一般情况下,假想防卫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某些场合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防卫人不可0S预见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对方是否为不法侵害人时,他对其所实施的假想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此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甲误以为乙在对丙实施抢劫而出手相救,假想防卫成立。但是本案中由于丙谎称被抢劫,并且乙不但没有辩解反而说了句“少管闲事”,使甲有合理理由相信乙在实施抢劫,而不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因而对假想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
B选项聚焦于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侵害,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换言之,无行为能力人的侵害是否属于“不法”侵害?目前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只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存在,并不局限于犯罪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刚刚着手时,往往难以判断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如果只允许公民对于犯罪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则难以充分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客观上存在的无行为能力人的侵害,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的是对于为保护非法利益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等合法利益,正当防卫才可以成立。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为了保护盗窃赃款而将乙打死,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故 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事先防卫。事先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处于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损害一定权益的反击行为。它实质上是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本案中甲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当不法侵害未出现时,该防范措施也不会发生造成无辜人员的损害,只有当不法侵害出现时才针对该不法侵害发生防卫之效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不属于事先防卫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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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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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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