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

admin2008-09-01  46

问题 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选项

答案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解析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中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但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甲公司未将土地使厨权过户到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对土地仍有支配权,甲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Fk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