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2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个月。在基础施工时,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自行将原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由C18提高到C20。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

admin2009-05-15  53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2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个月。在基础施工时,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自行将原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由C18提高到C20。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费用索赔如下。
   (1)由于业主方修改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的有关费用损失。
   人工窝工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日工作班数×延误月数×工日费×每班工作人数
  即
   20×2×1×30×30=3.6(万元)
   机械设备闲置费用损失=月工作日×日工作班数×每班机械台数×延误月数×机械台班费

   20×2×2×1×600=4.8(万元)
   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率×延误时间

   5000/12×1.0%×1=4.17(万元)
   公司管理费=合同价/工期×公司管理费率×延误时间

   5000/12×6%×1=25.0(万元)
   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率×延误时间

   5000/12×5%×1=2.83(万元)
   合计  58.40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导致费用增加10万元。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2)施工单位提出索赔,一般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3)如果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出了上述费用索赔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意施工单位所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4)监理工程师做出的索赔处理决定是不是终局性的?对当事双方有无强制性约束力?

选项

答案(1)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接受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因为不符合一般索赔程序的常规。通常,施工单位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表示索赔的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该项索赔要求,显然已超过索赔的有效期限。 (2)索赔程序通常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表达索赔要求。 ②索赔准备。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提交索赔报告前,应进行以下主要的准备工作: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损害事件原因分析;明确索赔根据及理由;损失调查;收集证据;起草索赔报告。 ③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关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依据、索赔要求的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的详细计算等。 ④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 ⑤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补偿达成共识。 ⑥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决定。 ⑦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⑧承包商对最终索赔处理的决定。 (3)监理工程师对所提索赔额的处理意见如下。 ①由于业主图纸延误造成的人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损失,应给予补偿。但原计算方法不当。人工费不应按工日计算,机械费用不应按台班费计算,而应按人工及机械的闲置费(机械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若人工或机械调做其他工作,可考虑生产效率下降而导致增加的费用。 ②管理费的计算(公司管理及现场管理费)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而应以直接费用为基数乘以费率来计算。 ③利润已包括在各项工程内容的价格内,除工程范围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可考虑利润补偿外,由于延误工期并未削减某项工作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故不应再给予利润补偿。 ④由于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是属于施工单位本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业主方的要求,也不是设计、合同及规范的要求,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监理工程师做出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该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提请监理工程师重新考虑,或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进一步证明,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或让步。如监理工程师仍坚持原决定或承包商对新的决定仍不同意,可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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