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某市教育局的一名副处长,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撤职处分。下列说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8-07-05  58

问题 汪某为某市教育局的一名副处长,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撤职处分。下列说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如果汪某还受到记过处分,应一并执行
B、解除对汪某的撤职处分后,应恢复其原职务
C、撤职处分的同时,应降低汪某的级别
D、汪某对处分不服申请复核时,复核期间应暂停对汪某的处分

答案C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59条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91条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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