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刑诉陈龙老师,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陈龙老师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陈龙老师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下列何种说法不正确?

admin2015-09-11  34

问题 众合刑诉陈龙老师,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陈龙老师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陈龙老师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下列何种说法不正确?

选项 A、可以要求陈龙老师提供的保证人交纳5000元保证金
B、可以要求陈龙老师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检察机关保存
C、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陈龙老师不得会见他人
D、在取保候审期间,陈龙老师涉嫌重新犯罪的,若其提交了保证金,应当没收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可知保证人和保证金只能择一使用,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C项中的“不得会见他人”表述错误。B项中应该交公安执行机关保存也不正确。
    《取保候审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故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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