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dmin2014-06-10  30

问题 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选项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等知识。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造成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特征包括:
(1)只需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2)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3)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题中甲购买人造钻石后,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如果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则超出了撤销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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