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表述不正确的是

admin2013-02-21  52

问题 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D

解析 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项内容。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有三个来源:法定共有(即法律明确规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天然共有(即在结构上和使用功能上不具有独立性,只能为建筑物或者小区提供某种功能,而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部分)、约定共有(即原本具备独立的结构和功能,可以作为所有权标的的专有部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本题不正确的应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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