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公司于某年7月15日收到欧洲某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青岛,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6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青岛,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若有争议,在中国仲裁。”B公司当

admin2009-11-01  47

问题 我A公司于某年7月15日收到欧洲某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青岛,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6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青岛,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若有争议,在中国仲裁。”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A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5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欧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欧商这样做有无道理?

选项

答案欧商退回信用证是有理的。我方16日复电对原发盘价格、仲裁条件进行更添,构成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欧商当日即予拒绝,对我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而发盘一经还盘即失效,因此我方19日复电中的“接受”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双方合同未成立,欧商有权退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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