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即自2013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4日24时止。2013年8月9日,甲纺织厂乙车间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

admin2015-09-11  20

问题 2013年6月4日,甲纺织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即自2013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4日24时止。2013年8月9日,甲纺织厂乙车间失火,厂方领导积极组织进行扑救,但是由于火势太大,扑救工作困难,共花去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甲纺织厂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火灾系由于天气太热,纺织厂仓库底部货物突然自燃所引起,企业财产事故发生前价值人民币90万元。此次调查共花去费用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共应向纺织厂支付赔款多少?(     )

选项 A、90万元
B、95万元
C、100万元
D、105万元

答案C

解析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共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保险价值仅为90万元,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10万元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保险公司共计应向纺织厂支付100(9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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