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

admin2015-09-16  16

问题 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玉佛押给张某,并约定若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
    在王某外出期间,赵某发现王某的房屋内没有空调便与王某沟通欲安装一空调,王某同意。居住一段日子后,赵某发现王某的住房有倒塌危险。赵某遂请施工队修缮施王某的房屋,并与施工队口头约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后因空调爆炸,飞溅物砸伤了前来探访赵某的黄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同时,王某的房屋有一角被炸飞,并且赵某房内的一些贵重物品多为损毁。
    问题:
孙某将玉佛押给张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选项

答案孙某将玉佛押给张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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